为兄弟两肋插刀惹出祸端 男子聚众斗殴获刑

出于哥们义气,前去“出头助威”,结果构成了聚众斗殴罪。近日,来凤县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处王某洲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

2013年5月20日,伍某(已判决)和王某(已判决)因债务纠纷产生矛盾,双方约定在来凤县翔凤镇一KTV聚众斗殴。次日凌晨1时许,伍某纠集多人手持杀猪刀、木棒等工具在KTV大厅等候。王某邀约被告人王某洲等20余人携带砍刀、杀猪刀和二把无法正常击发的手枪赶到KTV后冲进大厅,伍某纠集的人见对方人多且持枪,未敢动手而藏了起来,伍某一人同被告人王某洲等人互斗,因寡不敌众且战且退,被告人王某洲持刀追砍。追赶中,伍某被被告人王某洲等人砍伤。经鉴定,伍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重型)。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洲受王某邀约持刀在公共场所参与聚众斗殴,人数众多,规模大,致被害人轻伤,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组织邀约他人参与斗殴,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洲受邀约参与斗殴,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被害人伍某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司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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