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市形象,深入推进“六城”同创和城区人行道综合整治工作,规范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严禁车辆在人行道上停放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车辆在民族路全线、凤翔大道全线、迎宾大道(河坝梁段)、酉水大道全线、武汉大道全线、凤南路全线、凤中路全线、观城坡路全线、接龙桥路段(观城坡-西环路车站-星都汇)已建成人行道上停放。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应自觉按规定停放车辆。
二、在设置有禁停标志的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且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并记3分。
三、在未设置禁停标志的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且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将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十三)项规定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四、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的机动车,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依法拍照、摄像取证,并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依法处理。
五、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人行道上施划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场。未经批准施划停车泊位或占用城市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责令限期清除。
七、沿街单位及店主应自觉做好“门前五包”工作,主动规劝车辆驾驶人按规定停车。
八、市民有义务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举报电话:0718-6282332,0718-6282786。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来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来凤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2019年12月5日
来源 | 来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来凤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编辑 | 李传宝
审核 | 叶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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