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精准扶贫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来凤县精准扶贫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县精准扶贫工作,确保在2017年实现整县脱贫目标,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及省州扶贫开发工作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范围

(一)本办法对违反精准扶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违反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作风不实、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从事精准扶贫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问责情形

(一)全县各责任单位在精准扶贫目标责任考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在州对县精准扶贫目标责任考评工作中,未完成责任目标任务影响全县考评的;

2、在县对乡镇和县直部门精准扶贫目标责任考评工作中,乡镇考评排名末位且考评分在85分(不含)以下的,县直部门考评排名后三位且考评分在90分(不含)以下的。

(二)各乡镇、村(社区)在精准扶贫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贯彻落实县委、政府精准扶贫决策部署不力,未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

2、精准扶贫项目实施未严格按照项目实施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的;

3、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混乱,违反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骗取、套取、虚报、冒领、贪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

4、精准扶贫工作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的;

5、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县直行业部门在精准扶贫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精准扶贫工作决策部署不力,未完成驻村帮扶任务的;

2、不认真落实行业部门扶贫管理责任,组织协调、指导督办、监督管理不到位的;

3、对精准扶贫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把关不严、监管不力的;

4、违反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违规插手扶贫资金分配、项目建设,擅自调整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变更项目内容的;

5、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四)县直驻村帮扶单位在精准扶贫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贯彻落实县委、政府精准扶贫决策部署不力,未完成驻村帮扶目标任务的;

2、未按工作要求组织安排专班和干部职工进村入户开展工作的;

3、未按照县委、政府统一要求执行有关扶贫政策的;

4、精准扶贫工作不实事求是、不因地制宜、不因村施策、弄虚作假的;

5、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五)县直单位驻村工作队在精准扶贫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未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开展驻村帮扶工作的;

2、驻村帮扶工作不深入、情况不明、底数不清、措施不实、落实不力的;

3、驻村帮扶工作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漏报相关工作情况的;

4、对驻村项目实施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

5、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问责方式及适用

(一)实行精准扶贫工作问责的方式有:

1、批评教育;

2、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责令公开道歉;

5、诫勉谈话;

6、调离岗位;

7、停职检查;

8、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9、免职;

10、辞退或者解聘。

根据情节轻重,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涉嫌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问责结果运用:

1、单位或者个人受到通报批评以上问责处理的,一律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2、个人受到停职检查以上问责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3、对垂管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并上报州委主体责任办公室。

第五条  问责程序

(一)对精准扶贫工作实行问责,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

(二)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受理问题线索、启动问责调查、分级分类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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