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检察院:无辜包工头被“爆头”,劳动讨薪需用合法“武器”

本网讯(通讯员 肖茜予)根据自己的劳动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本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不懂运用合法“武器”,却殴打他人讨要薪酬得不偿失,近日,经来凤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来凤县发生的这起暴力讨薪事件引人深思。

2011年底,在来凤县旧司镇“东升两河口”矿点做工的王某某找包工头潘某某讨要2010年被欠的7000元工资,只得到一张欠条,后潘某某离开矿点,王某某多次讨要无果。

2015年12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再次来到 “东升两河口”矿点,找到负责人徐某某讨要被欠发的工资,被害人徐某某认为潘某某虽原为其下属包工头,但其已外出,其所欠他人工资应由潘某某本人支付,为此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在矿点宿舍门口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某遂与其表侄杨某某在地下分别捡起一根茶树棒殴打被害人徐某某,致被害人徐某某头皮血肿、头部软组织损伤、左腓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王某某后悔不己,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徐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取得了徐某某的谅解。法院综合考虑王某某各项犯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王某某的表侄杨某某因参与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作者:肖茜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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